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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項自籌

附件3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推廣教育收支管理要點
94年3月23日94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95年11月24日95學年度第5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教育部96.1.31台技(二)字第0960016660號函同意備查
一、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使推廣教育收入及支出作業有所依循,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10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7條、「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11條及「大學推廣教育計畫審查要點」訂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推廣教育收支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本校自行開辦之各類推廣教育學分班、非學分班、研習及訓練等班次。
三、經費收支訂定原則:
(一)推廣教育收入係指本校依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規定辦理推廣教育、研習及訓練等班次所收取之收入。
(二)本校辦理之推廣教育各班所需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
(三)本校辦理之推廣教育各班之收費及鐘點費支給標準,由本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另訂之。
(四)本校辦理之推廣教育之經費,以有賸餘為原則,並需衡量整體收支及使用學校資源情形,由學校先就收入總額中提撥一定比率統籌運用,其學校統籌運用部份,不得再分配予院、系、所、中心等單位支配運用,結餘款得由學校統籌支配運用。
四、必要經費支出用途:
(一)開班教學人事費:包括招生費用、教師鐘點費、實習指導費、助教費、講義撰稿費、導師費(班導師、主任導師)、約聘研究人員薪資、約聘助理薪資、工讀金、行政支援工作費。
(二)開班教學業務費:包括圖書費(限教案及輔助教材)、材料費、維護費、演講費、國內外旅運費、出席費。
(三)學校統籌經費:包括行政管理費 (含場地租金、水、電、冷氣等費用、營繕費、文具、紙張、影印、印刷、廣告、誤餐、雜支等)及各行政支援單位工作費。
(四)開班教學人事費及業務費,為收入總額75%,其中開班教學單位得自行運用經費額度以收入總額10%為上限;學校統籌運用經費為收入總額25%(其中含行政管理費為收入總額20%,業務承辦單位管理費為收入總額1.5%,支援行政單位管理費為收入總額3.5%)。
(五)校外支援費:適用在校外授課之班次得統籌編列或逐項編列人事費、場地費(須訂定合約)。
(六)其他與推廣教育有關之各項支出。
五、校外單位補助或委託本校開辦之訓練班,訂定合約者,其經費支出用途得依合約內容經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審議通過後,簽請實行。其他經費支出用途準用前項規定。
六、每學期推廣教育學分班及非學分班開班經費之編列,依實際需要編列,經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審議通過,送會計室審查,依會計作業程序執行。
七、推廣教育收支之內部審核工作,應由其相關主管與經費執行、使用及保管人員,負責其執行預算、使用及保管資產之相關責任。
八、推廣教育收入之經費收支預、決算表,應由會計室併同本校各項財務收支報表送教育部備查,並依規定公告。
九、有關推廣教育收入及支出之帳務處理,依照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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