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項自籌
附件5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投資收益收支管理要點
94年3月23日94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95年11月24日95學年度第5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教育部96.1.31台技(二)字第0960016660號函同意備查
一、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使各項投資收益及支出作業有所依循,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10條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7條規定,訂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投資收益收支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校投資收益經費收支之執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投資收益係指本校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7-1條之規定所投資取得之有關收益,其項目如下:
(一)存放公民營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四、本校辦理各項投資相關業務工作,由總務處負責主辦。
五、本校辦理各項投資項目時,應依以下程序辦理:
(一)存放公民營金融機構:
1.本校校務基金年度預算可用資金或歷年累積資金,除應考量實際需要留存必要的資金作為調度之用外,對於短期內尚無動支計畫之資金,可經由本校經費調度小組召開會議決議後,並簽經校長核准,得以定期存款之方式存放公民營金融機構。
2.資金調度小組對於前款投資情形,應定期或不定期向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報告執行情形。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1.本校校務基金歷年累積資金,除應考量實際需要留存必要的資金作為調度之用外,對於短期內尚無動支計畫之資金,得由資金調度小組於事前提出投資計畫,並簽准成立投資評估審議小組完成評估,經由經費調度小組召開會議決議,建議購買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前款投資計畫應包含市場評估、投資組合及發生短絀時之填補方案等。
2.資金調度小組對於前款投資建議項目,應提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並簽經校長核准,始得為之。
3.資金調度小組對於前款投資情形,應定期或不定期向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報告執行情形。
六、本校各項投資所取得之收益,應全數撥充校務基金統籌運用。投資取得收益得作下列用途:
(一)支援學校教學之人事費、業務費及維護費等支出。
(二)辦理研討會、學術演講講座之相關支出。
(三)教師教學及學術研究獎勵之支出。
(四)補助出國旅費之支出。
(五)公務車輛之增購、汰換及租賃。
(六)新興工程經費之支出。
(七)辦理業務檢討會之相關支出。
(八)償還舉借之本息支出。
(九)其他與校務有關之各項支出。
七、本校各單位辦理前點所述各項經費支出項目時,均應依本校所定之各項經費支用原則、標準及程序辦理。凡未訂定之事項,應依政府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八、投資收益之收支應以有賸餘或維持收支平衡為原則。
九、投資收益之經費收支預、決算表,應由會計室併同本校各項財務收支報表送教育部備查,並依規定公告。
十、有關投資收益之經費收支帳務處理,依照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投資收益收支管理要點
94年3月23日94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95年11月24日95學年度第5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教育部96.1.31台技(二)字第0960016660號函同意備查
一、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使各項投資收益及支出作業有所依循,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10條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7條規定,訂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投資收益收支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校投資收益經費收支之執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投資收益係指本校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7-1條之規定所投資取得之有關收益,其項目如下:
(一)存放公民營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四、本校辦理各項投資相關業務工作,由總務處負責主辦。
五、本校辦理各項投資項目時,應依以下程序辦理:
(一)存放公民營金融機構:
1.本校校務基金年度預算可用資金或歷年累積資金,除應考量實際需要留存必要的資金作為調度之用外,對於短期內尚無動支計畫之資金,可經由本校經費調度小組召開會議決議後,並簽經校長核准,得以定期存款之方式存放公民營金融機構。
2.資金調度小組對於前款投資情形,應定期或不定期向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報告執行情形。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1.本校校務基金歷年累積資金,除應考量實際需要留存必要的資金作為調度之用外,對於短期內尚無動支計畫之資金,得由資金調度小組於事前提出投資計畫,並簽准成立投資評估審議小組完成評估,經由經費調度小組召開會議決議,建議購買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前款投資計畫應包含市場評估、投資組合及發生短絀時之填補方案等。
2.資金調度小組對於前款投資建議項目,應提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並簽經校長核准,始得為之。
3.資金調度小組對於前款投資情形,應定期或不定期向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報告執行情形。
六、本校各項投資所取得之收益,應全數撥充校務基金統籌運用。投資取得收益得作下列用途:
(一)支援學校教學之人事費、業務費及維護費等支出。
(二)辦理研討會、學術演講講座之相關支出。
(三)教師教學及學術研究獎勵之支出。
(四)補助出國旅費之支出。
(五)公務車輛之增購、汰換及租賃。
(六)新興工程經費之支出。
(七)辦理業務檢討會之相關支出。
(八)償還舉借之本息支出。
(九)其他與校務有關之各項支出。
七、本校各單位辦理前點所述各項經費支出項目時,均應依本校所定之各項經費支用原則、標準及程序辦理。凡未訂定之事項,應依政府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八、投資收益之收支應以有賸餘或維持收支平衡為原則。
九、投資收益之經費收支預、決算表,應由會計室併同本校各項財務收支報表送教育部備查,並依規定公告。
十、有關投資收益之經費收支帳務處理,依照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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