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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項自籌

附件6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約僱臨時人員資格及報酬支給標準
本校91.6.13.90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教育部96.1.31.96台技(二) 字第0960016660號函同意備查
教育部97.1.15.台技(二) 字第0960206507號函同意備查
本校97.3.4.97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一、本校附設專科進修學校(以下簡稱本專科進修學校)以校務基金自籌經費進用約僱臨時人員,辦理校務行政工作,以具大學畢業學歷為原則;若確實無適當人選時,得僱用專科畢業學歷人員,並以專科學歷資格支薪。
二、約僱臨時人員報酬標準如下:
報 酬 標 準 備 註
專科學歷 第1年 264薪點 一、本表訂定後,僱用約僱臨時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1年,考評結果成績優良,經繼續僱用者,自次年起得按第2年標準支給報酬;再服務屆滿1年考評結果成績優良,再予晉薪;逐年晉薪該學歷報酬之標準最高薪點為止。
二、本校附設專科進修學校約僱臨時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依行政院90年1月9日台90人政給字第210000號函頒「調整90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規定每點114.2元範圍內核定支給。
三、上開報酬支給標準,於軍公教人員待遇標準調整時,得視本校校務基金自籌經費情形,衡酌待遇調整比例予以調整。
第2年 268薪點
第3年 272薪點
第4年 276薪點
第5年 280薪點
學士學歷 第1年 280薪點
第2年 288薪點
第3年 296薪點
第4年 304薪點
第5年 312薪點
第6年 320薪點
第7年 328薪點
第8年 336薪點
第9年 344薪點
第10年 352薪點
第11年 360薪點
第12年 368薪點
第13年 376薪點
三、本專科進修學校進用約僱臨時人員時,應依附表所訂最低報酬標準支給,新進約僱臨時人員如具有與擬任工作直接相關之工作年資者,其報酬得專案簽准按年依本表標準提敘支給。
四、本資格及報酬支給標準經本校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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