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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項自籌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教師研究獎(補)助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1年10月25日臺北商業技術學院9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3年6月3日臺北商業技術學院92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臺北商業技術學院9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臺北商業技術學院94學年度第2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臺北商業技術學院95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臺北商業技術學院95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96.1.31台技(二)字第0960016660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臺北商業技術學院95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97.1.15台技(二)字第0960206507號函修正核備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臺北商業技術學院97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臺北商業技術學院98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98年7月13日台技(二)字第0980113395號函備查
一、 為鼓勵本校教師從事學術研究及參與學術相關活動,加速其對專業新知、技術研發及新研究法之瞭解,以提昇本校之學術地位並促進國際文教交流,特訂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教師研究獎(補)助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獎(補)助對象:本校專任教師。
三、獎(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出席學術研討會論文發表(論文之機構名稱需署有本校校名者):
1.依據會議舉行地點,酌發補助金額如下(以補助機票與註冊費為原則):
(1) 美洲、大洋洲地區:最高新台幣貳萬元整。
(2) 歐洲、非洲地區:最高新台幣貳萬伍仟元整。
(3) 亞洲地區(除東南亞外):最高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整。
(4) 東南亞地區:最高新台幣壹萬元整。
2.出席於本國舉辦之國際學術研討會及國內學術研討會(以學會舉辦者為原則)最高補助註冊費及差旅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報支)。
3.出席學術研討會論文發表限該研討會採全文匿名審查制度並以口頭方式發表。
(二)發表原創性學術期刊論文(機構名稱需署有本校校名者):
1.發表於SCI、SSCI、AHCI所收錄的學術期刊之論文,每篇最高獎助金為新台幣伍萬元整。
2.發表於TSSCI所收錄的學術期刊之論文,每篇最高獎助金為新台幣參萬元整(以該期刊無稿酬為限)。
3.發表於EI(限JOURNALS)及其他經本校教師研究獎(補)助審議小組(設置要點另定之)所審議通過的期刊之論文,每篇最高獎助金為新台幣陸仟元整。此類期刊為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所建立,或在TSSCI所收錄期刊中發表的評比排名前百分之十者為補助範圍。
4.發表於國立大學院校或所屬單位出版之學報或期刊論文,每篇最高獎助金為新台幣伍仟元整(以該學報或期刊具審查制度及無稿酬為限)。
5.論文如係合著者,每篇論文以獎助一人為限,若申請人為第一作者時給予全額獎助金,為第二作者時給予三分之二獎助金,為第三作者時給予二分之一獎助金,為第四作者給予四分之一獎助金。。
(三)以上出席學術研討會論文發表與發表原創性學術期刊論文,本校校名非機構名稱第一順位者,金額減半。
(四)全年分二次審查,每次各佔用一半之「推動科技研究發展經費」,補助比例以學術期刊發表獎助金60%、出席學術研討會補助金40%為原則,若有餘額可互相流用。每人每年實際領取獎(補)助總額不得逾20萬元。
(五)第一次審查通過金額未達額度,則餘額併入下一次審查經費;若當次審議通過總金額超過額度,則補助金額按原最高獎(補)助金額等比例減少。
四、申請方式:
申請獎(補)助時,請檢附下列相關文件,於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卅一日及九月一日至九月卅日前向研究發展處研究發展組提出申請,俾送交審議。
(一)申請出席學術研討會補助金者(最近二年舉辦者為限):
1. 申請表。
2. 會議主辦單位致個人之正式邀請函,及論文被接受發表之證明文件(信函或電子文件)等影本。
3. 會議日程表、會議有關資料及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如其會議的學術地位與重要性)。
4. 擬發表之論文(以尚未發表者為限)一份。
5. 未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證明(申請人於申請表中註明即可)。申請人若已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時,不得同時重複申請。
6. 申請人最近五年內之研究成果(著作目錄即可)。
(二)申請學術期刊發表獎助金者(已發表或已被接受刊登之通知日期二年內):
1. 申請表。
2. 該學術期刊接受之證明文件影本或正式出版期刊之影本。
3. 未以本校名義發表之論文,不予獎助。
五、經費來源:由本校「推動科技研究發展經費」及本校五項自籌收入中支付。
六、申請案之核准原則:
(一)依本要點申請獎(補)助者,以先行向教育部、國科會或其他相關單位申請經費補助為原則。
(二)申請獎(補)助之案件,經審議小組審議通過後,依當年度相關經費額度予以獎(補)助。
(三)學術研討會主辦單位以特殊任務委派申請者(如主持大會、擔任討論會主席或專題演講人等)可優先考慮獎補助。
(四)對重度殘障,因行動不便須靠輪椅代步出席會議者,得酌予補助一名隨行看護人員費用(補助金額之一半),其經費之申請及報銷與申請者併案簽請校長核處。
(五)每一論文不論是否合著,皆以獎助一人發表為限,申請人不得同時或分別向其他機關申請同案獎助,如經查出,則取消獎助並追回獎助款。
(六)每人每一學年度經由本要點申請學術研討會補助金者,國外研討會以補助一次為限,國內研討會以補助三次為限,受邀出國發表專題演講者以補助一次為限;如係申請學術期刊發表獎助金者則無次數限制。
七、經費請領方式:
(一)審議小組審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之申請出席學術研討會補助金者,受補助人務必於會議舉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研究發展處研究發展組請領:
1. 相關單據:
(1)機票票根。
(2)註冊費收據正本。
2. 會議手冊列有參加者(即申請人)部分之影本。
3. 補助金領款收據。
(二)申請期刊論文發表獎助金者,應於審議小組審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一個月內,填附獎助金領款收據,逾期不予受理。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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