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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項自籌

附件8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因公派員出國旅費支應要點
95年11月24日95學年度第5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教育部96.1.31台技(二)字第0960016660號函同意備查
教育部97.1.15台技(二)字第0960206507號函同意備查
97年3月4日97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一、 本校為應各項因公派員出國案件之經費執行有所依循,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及「教育部所屬學校及實施作業基金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之規定,訂定本校因公派員出國旅費支應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校各單位因下列情形者,得規劃派員出國,並支給全部或部份出差旅費:
(一) 確屬教學或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本校學術研究或業務品質及效率者。
(二) 有益國家整體利益、外交工作及逹成本校長遠目標。
(三) 前往國外考察、訓練、進修、研究及實習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
(四) 因業務需要代表本校赴國外學校簽約。
(五) 從事海外招生、拓展姊妹學校關係與交流者。
(六) 其他因臨時急迫性重要業務,必需派員出國者。
前項出國考察,以三年內不得有相同考察計畫為原則。
三、 各單位因公派員出國,應充分準備蒐集資料,詳擬出國計畫,前往國家無安全顧慮外,並應符合下列事項:
(一) 研訂各項考察細項及訪問機關(構)學校之提問資料。
(二) 選派熟悉業務,具有專長、語文能力,足可完成出國任務之適當人選。
(三) 出國時機恰當,不影響公務。
(四) 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行程安排適當。
各項出國人員之差假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 因公出國人員,應依事先核定之國家或地區及期限辦理,非經同意不得中途轉赴其他國家或地區。
五、 本校各項因公派員出國案件,其經費之動支申請及核定程序如下:
(一) 所需經費如係屬須經行政院核定之年度出國計畫者,各單位應依預算編列期程提送申請計劃;核定後再於出國前簽擬詳細計劃,經校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始得出國。
(二) 所需經費如屬本校年度推動科技研究發展經費三分之一之額度範圍內之出國計畫者,由研究發展處規劃簽經校長或其授權人核定。本項規定僅適用於本要點第二點第四、五款。
(三) 所需經費如屬捐贈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及投資取得之收益等五項自籌收入者,各單位應於上一年底前提出國計畫,並經系(科、所)或處(室)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提送研究發展處彙辦,視提撥框列金額多寡,由研究發展會議審核,簽經校長或其授權人核定。本項規定僅適用於本要點第二點第四、五款。
六、 本校各項因公出國案件出差旅費之報支,悉依行政院訂頒「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標準支給,其經費動支程序如下:
(一)年度預算核定有案之出國計畫,出國人員得應實際需要,於出國前簽經校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在原核定預算額度內預借出國旅費。
(二)出國人員應於銷差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單據,送各相關單位會核辦理經費核銷。
(三)出國計畫所需經費係於本校年度推動科技研究發展經費三分之一之額度範圍內者,其經費動支程序比照(一)(二)款辦理。
(四)出國計畫非屬年度預算核定有案,且所需經費係於捐贈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及投資取得之收益等五項自籌收入支應者,其經費在新台幣50萬元以內者,得授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召集人先逕予決行,並於事後提報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備查,如其經費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上者,應先提報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動支。其經費動支程序比照(一)(二)款辦理。
七、 因公出國人員,應於返國後三個月內依規定格式提出出國報告,並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八、 本校派員赴大陸(含港澳地區)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九、 本校校長因公出國案件,除赴大陸及港澳地區及立法院預算審查期間之差假必須陳報教育部核定外,其餘均依本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
十、 本要點未規定之相關事宜,均依現行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 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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