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項自籌
附件9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新興工程預算支用要點
95年11月24日95學年度第5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教育部96.1.31台技(二)字第0960016660號函同意備查
教育部97.1.15台技(二)字第0960206507號函同意備查
97年3月4日97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審慎使用校務基金,合理分配資金之運用,並對本校各項新興工程經費動支建立制度,特定訂新興工程預算支用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新興工程,係指營建工程其預算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工程及相關設施,如房屋建築、運動場地、整地、管線、道路、展示、室內裝修、環保、機電、校園整體規劃及景觀等。
三、辦理重大新興工程時,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興建工程前應週詳規劃,並提出所需概估經費送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二)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同意後,始得依規定向教育部提送構想書。
(三)構想書經教育部審議通過後,方可辦理編撰規劃設計書提送報教育部審議。
(四)規劃設計書經教育部通過後,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及經費審議作業要點」提出成熟度百分之三十之必要圖說及概算,報請教育部分別核轉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專業審查及行政院核定總預算。
(五)總預算奉行政院核定後,始得編列第一年預算,辦理招標發包作業。
(六)奉行政院核定預算之案件,第一年預算如未能及時編列或其它緊迫需求原因者,得經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教育部同意後,以本校自籌款先行支用,並辦理補辦預算。
四、辦理預算金額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需求單位於辦理前,應提出構想書及所需概估經費送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辦理。
五、預算金額未達新台幣五百萬元之工程,得由需求單位簽請校長核准後逕行辦理。
六、辦理各項工程所需經費,如屬五項自籌收入,亦依本要點之規定程序辦理。
七、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新興工程預算支用要點
95年11月24日95學年度第5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教育部96.1.31台技(二)字第0960016660號函同意備查
教育部97.1.15台技(二)字第0960206507號函同意備查
97年3月4日97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審慎使用校務基金,合理分配資金之運用,並對本校各項新興工程經費動支建立制度,特定訂新興工程預算支用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新興工程,係指營建工程其預算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工程及相關設施,如房屋建築、運動場地、整地、管線、道路、展示、室內裝修、環保、機電、校園整體規劃及景觀等。
三、辦理重大新興工程時,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興建工程前應週詳規劃,並提出所需概估經費送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二)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同意後,始得依規定向教育部提送構想書。
(三)構想書經教育部審議通過後,方可辦理編撰規劃設計書提送報教育部審議。
(四)規劃設計書經教育部通過後,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及經費審議作業要點」提出成熟度百分之三十之必要圖說及概算,報請教育部分別核轉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專業審查及行政院核定總預算。
(五)總預算奉行政院核定後,始得編列第一年預算,辦理招標發包作業。
(六)奉行政院核定預算之案件,第一年預算如未能及時編列或其它緊迫需求原因者,得經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教育部同意後,以本校自籌款先行支用,並辦理補辦預算。
四、辦理預算金額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需求單位於辦理前,應提出構想書及所需概估經費送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辦理。
五、預算金額未達新台幣五百萬元之工程,得由需求單位簽請校長核准後逕行辦理。
六、辦理各項工程所需經費,如屬五項自籌收入,亦依本要點之規定程序辦理。
七、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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