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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項自籌

附件10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公務車輛購置及租賃要點
95年11月24日95年度第5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96年 8 月24日96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97.1.15台技(二)字第0960206507號函同意備查
97年3月4日97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節省能源並對車輛有效管制及使用,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公務車輛之增購、汰換及租賃車輛,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校全數以五項自籌收入採購或租賃車輛,不論係管理用車輛或業務用車輛,均依教育部所訂「教育部所屬實施校務基金之國立大學校院採購及租賃公務車輛支應原則」之規定辦理。
四、本校以捐贈收入、場地設備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及投資取得收益之財源採購或租賃車輛,應提請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辦理。
五、本校採購各種車輛,應依各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所訂之有關交通及運輸設備編列標準辦理,該標準已含該車輛所需之各項配備,辦理採購時,不得逾越該標準規定。
六、採購或租賃全時車輛,應依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其得集中辦理者,應依共同供應契約等之規定。並不得據以要求增加配置駕駛員額。
七、依本要點第四點租賃、採購之公務車輛,應將購置或租賃車輛之種類、金額、用途及經費來源等記載於相關表冊,供相關單位查核。
八、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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