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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項自籌

附件11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優良導師遴選與獎勵辦法
96.6.28經95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96年 8 月24日96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97.1.15台技(二)字第0960206507號函同意備查
97年3月4日97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獎勵優良導師,提昇輔導品質,特訂定優良導師遴選與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項遴選每學年舉辦乙次,其遴選項目包含優良導師獎及傑出導師獎二級。
第三條 凡在本校擔任導師滿二年以上,且當學年未有教授休假研究、留職留薪或留職停薪之導師,均得為優良導師獎候選人。
第四條 優良導師獎之名額,以全校導師人數百分之十為原則,按各所系科導師人數比例分配,小數點無條件進位。其遴選由各所系科自訂要點並自行辦理,遴選結果送學生事務處備查。得獎者頒予獎狀並公開表揚。同一導師參選優良導師獎之次數不限。
第五條 傑出導師獎之名額以全校導師人數百分之三為原則,小數點無條件進位。其遴選由學生事務會議辦理,遴選庶務由學務處學生輔導中心承辦。各所系科之優良導師均得受推薦為當學年傑出導師獎候選人。
第六條 傑出導師獎評選項目包含:導師輔導滿意度、協助學務工作推展與學生輔導成效、輔導學生班級經營成效,及具體優良表現。其計分方式依本校傑出導師獎評選計分表(如附件)辦理。
第七條 傑出導師獎得獎者,各頒予獎狀及獎金三萬元並公開表揚。獲獎者五年內不予重複推薦。
第八條 傑出導師獎之獎金由本校五項自籌收入項下支付。
第九條 傑出導師獎得獎人應義務提供輔導經驗分享,各項資料並得公開陳列。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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