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項自籌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
96年10月4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97年3月27日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97年6月6日台技(二)字第0970096297號函核備
98年6月11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98年7月13日台技(二)字第0980113395號函核備
99年6月10日98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鼓勵本校專任教師執行產學合作及促進產學合作交流,特依據教育部頒訂之「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產學合作,指學校為促進各類產業發展,與政府機關、事業機關、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等(以下簡稱合作機構)合作辦理下列事項之一,且提列行政管理費者。
(一)各類研究發展及其應用事項:包括專題研究、物質交換、檢測檢驗、技術服務、諮詢顧問、專利申請、技術移轉、創新育成等。
(二)各類教育、培訓、研習、研討、實習或訓練等相關合作事項。
(三)其他有關學校智慧財產權益之運用事項。
三、本要點獎勵對象為本校專任教師獲得並完成校外產學合作計畫者。
四、申請期間暨採計範圍:本獎勵案每學年辦理一次,申請期間為每年十一月份;採計方式以簽約成案,並於上一學年度執行完畢者為限。
五、檢附資料: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表1),並檢附契約書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結案報告(參考格式如附表2)
六、審核程序:每年年底召開研究發展會議進行審查,排定優先順序後,簽陳校長核定獲獎人選。
七、評分基準:
績效積點採計標準:
(一)主持人採計最高五點,協同主持人每人採計最高四點,總幹事(含執行長、執行秘書)採計最高三點,參與產學合作專案之教師,每人採計最高二點,同一案申請以二人次提出為限。
(二)若計畫經費(不含學校配合款)逾新台幣十萬元者,每增五萬元加計一點。
八、實施程序::
(一)教師應按學年度分別計算其產學合作績效積點,於規定期限內填具申請文件,送會計室複核計畫總經費後,再送研究發展處初審後,召開研究發展會議複審,再簽陳校長核定,依本校有關程序核發獎勵金,並於公開場合頒獎。
(二)教師參與產學合作除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勵外,並得優先列為本校其他相關獎助及升等考核之服務績效評量;其產學合作績效積點由研究發展處彙送人事室交付相關委員會參考。
九、獎勵金經費來源:依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建教合作收支管理要點」第六點,獎勵經費由校務基金5項自籌之建教合作收入財源支應。
十、獎勵採頒發獎金及獎狀方式:
(一)獎金獎勵:
1.由研究發展會議視前一年度所提成管理費之額度,核定獲獎名額。
2.每名獲獎人頒發獎金最高上限新台幣伍萬元整;另頒發獎狀給所有獲獎人,並列為升等考核之依據。
(二)其他獎勵:
1.其他提出申請但未獲得上開獎金獎勵之申請人,均頒給獎狀以資鼓勵,並列為升等考核之依據。
2.未提出獎勵申請者,依據各產學合作計畫結案報告之工作執掌表,經研究發展處彙整各案參與人員點數之統計資料,產學合作績效列為前百分之五十者,均頒給獎狀以資鼓勵,並列為升等考核之依據。
十一、為推動本校產學合作研發處得專案簽報獎勵績優產學計畫案。
十二、本要點經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96年10月4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97年3月27日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97年6月6日台技(二)字第0970096297號函核備
98年6月11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98年7月13日台技(二)字第0980113395號函核備
99年6月10日98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鼓勵本校專任教師執行產學合作及促進產學合作交流,特依據教育部頒訂之「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產學合作,指學校為促進各類產業發展,與政府機關、事業機關、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等(以下簡稱合作機構)合作辦理下列事項之一,且提列行政管理費者。
(一)各類研究發展及其應用事項:包括專題研究、物質交換、檢測檢驗、技術服務、諮詢顧問、專利申請、技術移轉、創新育成等。
(二)各類教育、培訓、研習、研討、實習或訓練等相關合作事項。
(三)其他有關學校智慧財產權益之運用事項。
三、本要點獎勵對象為本校專任教師獲得並完成校外產學合作計畫者。
四、申請期間暨採計範圍:本獎勵案每學年辦理一次,申請期間為每年十一月份;採計方式以簽約成案,並於上一學年度執行完畢者為限。
五、檢附資料: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表1),並檢附契約書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結案報告(參考格式如附表2)
六、審核程序:每年年底召開研究發展會議進行審查,排定優先順序後,簽陳校長核定獲獎人選。
七、評分基準:
績效積點採計標準:
(一)主持人採計最高五點,協同主持人每人採計最高四點,總幹事(含執行長、執行秘書)採計最高三點,參與產學合作專案之教師,每人採計最高二點,同一案申請以二人次提出為限。
(二)若計畫經費(不含學校配合款)逾新台幣十萬元者,每增五萬元加計一點。
八、實施程序::
(一)教師應按學年度分別計算其產學合作績效積點,於規定期限內填具申請文件,送會計室複核計畫總經費後,再送研究發展處初審後,召開研究發展會議複審,再簽陳校長核定,依本校有關程序核發獎勵金,並於公開場合頒獎。
(二)教師參與產學合作除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勵外,並得優先列為本校其他相關獎助及升等考核之服務績效評量;其產學合作績效積點由研究發展處彙送人事室交付相關委員會參考。
九、獎勵金經費來源:依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建教合作收支管理要點」第六點,獎勵經費由校務基金5項自籌之建教合作收入財源支應。
十、獎勵採頒發獎金及獎狀方式:
(一)獎金獎勵:
1.由研究發展會議視前一年度所提成管理費之額度,核定獲獎名額。
2.每名獲獎人頒發獎金最高上限新台幣伍萬元整;另頒發獎狀給所有獲獎人,並列為升等考核之依據。
(二)其他獎勵:
1.其他提出申請但未獲得上開獎金獎勵之申請人,均頒給獎狀以資鼓勵,並列為升等考核之依據。
2.未提出獎勵申請者,依據各產學合作計畫結案報告之工作執掌表,經研究發展處彙整各案參與人員點數之統計資料,產學合作績效列為前百分之五十者,均頒給獎狀以資鼓勵,並列為升等考核之依據。
十一、為推動本校產學合作研發處得專案簽報獎勵績優產學計畫案。
十二、本要點經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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