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項自籌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建教合作管理費分配實施要點
89年7月3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91年10月14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訂通過
92年4月9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訂通過
97年3月4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訂通過
99年5月6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訂通過
一、 本校為有效管理及運用建教合作業務所提撥之管理費,特訂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建教合作管理費分配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公民營企業欲與本校進行產學合作者,可逕與本校各系、所、科及行政單位等執行單位洽商,由計畫主持人擬具計畫書,檢同經費預算表及契約草案,依「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產學合作申請作業流程」辦理簽約事宜。
三、 本要點所稱建教合作業務,包括民間及政府機關委託辦理事項,其範圍如下:
(一) 辦理專案研究計畫。
(二) 辦理各類學術、技術性服務事項。
(三) 辦理實習或訓練事宜。
(四) 其他有關建教合作事宜。
四、 建教合作業務應依個案編列管理費,原委託單位未明定管理費支給標準者,以提列至少總經費之百分之十為下限。
五、 管理費應由學校統籌運用,其範圍如下:
(一) 水電費、電話費、瓦斯費、維護費等必要之一般行政費用。
(二) 辦理建教合作業務相關之人事費用。
(三) 其他與建教合作業務直接有關之費用。
六、 管理費分配比例如下:
(一) 分配學校校務基金百分之五十。
(二) 分配執行建教合作之業務單位百分之三十五(其中百分之二十作為設備及業務費用;百分之十五作為用人費用)。
(三) 分配建教合作行政人員工作酬勞費用百分之十五,分配方式如下:
1. 執行單位:百分之二十。
2. 校長及秘書室:百分之五。
3. 研究發展處:百分之五。
4. 人事室:百分之十。
5. 會計室:百分之二十五。
6. 總務處:百分之二十六。
7. 教務處:百分之三。
8. 電算中心:百分之三。
9. 圖書館:百分之三。
七、 本校同仁不得利用校內設備或人力私自承接計畫或案件,違反規定者,教師同仁送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處理,行政同仁送請職員考績委員會處理。
八、 各單位依前款分配得之經費,由會計室於年度結束一個月前(每年十一月),依統計結果簽陳校長核可後,通知前列單位於年度內檢具支出憑證辦理核銷,逾期視同放棄,並納入校務基金結餘。
九、 本要點經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
89年7月3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91年10月14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訂通過
92年4月9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訂通過
97年3月4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訂通過
99年5月6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訂通過
一、 本校為有效管理及運用建教合作業務所提撥之管理費,特訂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建教合作管理費分配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公民營企業欲與本校進行產學合作者,可逕與本校各系、所、科及行政單位等執行單位洽商,由計畫主持人擬具計畫書,檢同經費預算表及契約草案,依「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產學合作申請作業流程」辦理簽約事宜。
三、 本要點所稱建教合作業務,包括民間及政府機關委託辦理事項,其範圍如下:
(一) 辦理專案研究計畫。
(二) 辦理各類學術、技術性服務事項。
(三) 辦理實習或訓練事宜。
(四) 其他有關建教合作事宜。
四、 建教合作業務應依個案編列管理費,原委託單位未明定管理費支給標準者,以提列至少總經費之百分之十為下限。
五、 管理費應由學校統籌運用,其範圍如下:
(一) 水電費、電話費、瓦斯費、維護費等必要之一般行政費用。
(二) 辦理建教合作業務相關之人事費用。
(三) 其他與建教合作業務直接有關之費用。
六、 管理費分配比例如下:
(一) 分配學校校務基金百分之五十。
(二) 分配執行建教合作之業務單位百分之三十五(其中百分之二十作為設備及業務費用;百分之十五作為用人費用)。
(三) 分配建教合作行政人員工作酬勞費用百分之十五,分配方式如下:
1. 執行單位:百分之二十。
2. 校長及秘書室:百分之五。
3. 研究發展處:百分之五。
4. 人事室:百分之十。
5. 會計室:百分之二十五。
6. 總務處:百分之二十六。
7. 教務處:百分之三。
8. 電算中心:百分之三。
9. 圖書館:百分之三。
七、 本校同仁不得利用校內設備或人力私自承接計畫或案件,違反規定者,教師同仁送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處理,行政同仁送請職員考績委員會處理。
八、 各單位依前款分配得之經費,由會計室於年度結束一個月前(每年十一月),依統計結果簽陳校長核可後,通知前列單位於年度內檢具支出憑證辦理核銷,逾期視同放棄,並納入校務基金結餘。
九、 本要點經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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