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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項自籌

附件15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專任教師創新教學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97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教育部97年6月6日台技(二)字第0970096297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96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97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專任教師創新、改進課程,能夠運用各種創意且有價值的教學策略,以
提昇學生的學習興趣與動機,達成教學目標,並有助於提昇學生創造力與教師教學品質,特訂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專任教師創新教學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本校專任教師或教學團隊,獎勵範圍如下:
(一)開發創新並具特色之教學法,包括:課程設計、教學方法、學習輔導、學習評量、
輔助教學設計等方面之有效提升教學品質。
(二)開發遠距課程或數位學習網路教學。
(三)指導研究生論文、大學部(專科部)學生專題、實作、論文或技藝獲全國性競賽
第一名(或優等)獎項。
(四)其他對教學創新、改進有具體成果者。
第三條 獎勵金由校務基金5項自籌之捐贈收入財源支應。
第四條 為配合本校專任教師創新教學獎勵之實施,特成立「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教學品質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辦理教師創新教學遴選及獎勵事宜。
第五條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校長擔任,置委員若干人,由教務長、進修推廣部主任、各所長、各系(中心)主任、由校長遴聘3至5位教師代表及本獎勵金捐贈者組成之;委員任期一年,以學年度為期限,擔任行政職務者同職務進退。另置召集人一人,由教務長兼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學發展中心主任擔任。
第六條 委員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之。本會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議決時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第七條 凡提出課程創新改進,分為一學期之課程、一學年之課程兩類,以本校最近一學年開設之課程為限,參與評比,相同課程每教師五年內僅獎勵一次。經評審委員會評選為績優者,除均頒予獎狀並公開表揚外,另頒予三萬元獎勵金,每學年總計三名為限。
第八條 創新教學成果係多人合作完成者,須由參加人員共同提出申請,並平均分配獎勵金額。
第九條 獲獎勵之教師有義務參加本校所舉辦之相關教學研討會或成果發表,分享教學心得。
第十條 申請者於每學期結束前兩週內應填妥申請表(如附表),由各教學單位向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提出申請,有關體育類課程申請表另訂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經提報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並報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註:獎勵金首由本校吳春明校友捐贈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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