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項自籌
附件16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95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97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教育部97年6月6日台技(二)字第0970096297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獎勵教學優良教師提升教學品質,特訂定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校任教滿二年以上,遴選當學年度未有教授休假研究、留職留薪或留職停薪之專任教師,均得為候選人。
第三條 獎項分為教學傑出、教學優良獎二類。得獎者,除均頒予獎狀並公開表揚外,教學傑出者並頒予獎金三萬元,所需經費由本校五項自籌收入項下支付。
第四條 獲教學傑出獎之教師所提供之各項資料得安排陳列於圖書館,並義務提供教學經驗分享。
第五條 教學傑出獎名額以全校專任教師人數百分之三,教學優良獎以全校專任教師人數百分之十為原則;教學優良獎按各所系科室教師人數比例分配,小數點無條件進位。
第六條 為鼓勵教師參與跨所系科之整合、基礎、通識服務性課程,得提撥一定比例之教學傑出及教學優良獎名額,其獎勵名額由校教評會訂定之。
第七條 教師獲教學傑出獎五年內不再予以重覆推薦;獲教學優良獎次數不限。
第八條 教學優良獎由各所系科室辦理遴選。獲所系科室推薦遴選為教學優良獎者,送校教評會辦理教學傑出獎遴選,教學傑出獎遴選作業要點另訂之。
第九條 各所系科室訂定之遴選要點應規定教學評量成績、歷年教學成果及與教務行政單位配合度等遴選標準,經所系科室教評會議通過後,報校教評會會議備查。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95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97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教育部97年6月6日台技(二)字第0970096297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獎勵教學優良教師提升教學品質,特訂定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校任教滿二年以上,遴選當學年度未有教授休假研究、留職留薪或留職停薪之專任教師,均得為候選人。
第三條 獎項分為教學傑出、教學優良獎二類。得獎者,除均頒予獎狀並公開表揚外,教學傑出者並頒予獎金三萬元,所需經費由本校五項自籌收入項下支付。
第四條 獲教學傑出獎之教師所提供之各項資料得安排陳列於圖書館,並義務提供教學經驗分享。
第五條 教學傑出獎名額以全校專任教師人數百分之三,教學優良獎以全校專任教師人數百分之十為原則;教學優良獎按各所系科室教師人數比例分配,小數點無條件進位。
第六條 為鼓勵教師參與跨所系科之整合、基礎、通識服務性課程,得提撥一定比例之教學傑出及教學優良獎名額,其獎勵名額由校教評會訂定之。
第七條 教師獲教學傑出獎五年內不再予以重覆推薦;獲教學優良獎次數不限。
第八條 教學優良獎由各所系科室辦理遴選。獲所系科室推薦遴選為教學優良獎者,送校教評會辦理教學傑出獎遴選,教學傑出獎遴選作業要點另訂之。
第九條 各所系科室訂定之遴選要點應規定教學評量成績、歷年教學成果及與教務行政單位配合度等遴選標準,經所系科室教評會議通過後,報校教評會會議備查。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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