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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項自籌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傑出創作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97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教育部97年6月6日台技(二)字第0970096297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96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97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98年度第5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99.1.18台技(二)字第0980231029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本校專任教師傑出創作以及提高學術水準,特訂定本校「傑出創作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本校專任教師且獎勵對象職銜需署有本校名稱,獎勵範圍及金額如下:
(一)獲國家級獎勵者,如教育部之國家講座及學術獎、國科會之吳大猷先生紀念獎及傑出研究獎、中央研究院年輕學者著作獎等,每案獎勵100,000元。
(二)國際學術團體頒授研究獎者,每案獎勵100,000元。
(三)其他國內各類傑出研究或學術獎者,如傑出人才發展基金會傑出人才講座,每案獎勵50,000元。
(四)教師個人參加專題製作、文藝創作、創意與發明、程式設計等相關競賽或展演者獲得名次者。獲國際性競賽與展演第一名者50,000元,第二名者30,000元,第三名者20,000元,佳作10,000元;獲全國性競賽與展演第一名者30,000元,第二名者20,000元,第三名者10,000元。
(五)通過國際審查具有專利項目且以本校為專利所有權人者;發明專利每案50,000元,新型專利每案40,000元,新式樣專利每案30,000元。
(六)通過國內主管機構審查具有專利項目且以本校為專利所有權人者;發明專利每案30,000元,新型專利每案20,000元,新式樣專利每案10,000元。
(七)以上獎勵本校校名非機構名稱第一順位者,金額減半;如為若干人合作創作則獎金為若干分之一。
第三條 獎勵金由校務基金5項自籌之捐贈收入財源支應。
第四條 為配合本校專任教師傑出創作獎勵之實施,特成立本校「傑出創作獎勵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辦理教師傑出創作獎勵相關事宜。
第五條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校長擔任,置委員若干人,由研發長、教務長、各所系主任、校長遴聘3至5位教師代表及本獎勵金捐贈者代表組成之;委員任期一年,以學年度為期限,擔任行政職務者同職務進退。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研究發展組組長擔任。

第六條 委員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本會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議決時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形式審查。
第七條 申請者須檢附申請表(如附表)及獲獎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卅日止向研究發展處研究發展組提出前2學年度獎勵案之申請,俾送交審議。
第八條 本辦法僅適用自96.8.1後獲獎之專任教師。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經提報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並報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註:獎勵金首由本校吳春明校友捐贈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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