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項自籌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導師制實施辦法
92.12.4經9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96.03.29經9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6.10.04經9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3.04經97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98.12.10經9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稱本校)為落實導師輔導工作,提升教育品質,養成學生健全人格,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導師制之決策與督導,由校長擔任之。
學務長襄助校長,綜理全校導師制之規劃與實施,並協調各系(所、科)主任導師推動全校性導師制之輔導活動。
第 三 條 各系(所、科)主任為該系(所、科)主任導師,其職責與工作如后:
一、協調、規劃該系(所、科)導師制活動。
二、推動、辦理以全系(所、科)學生為參與對象並提昇導師制功能之學術性或康樂性活動。
三、規劃與推動全系(所、科)師生參與校園與社區服務工作。
四、薦選或召開會議決議班導師推薦名單。
第 四 條 各系(所、科)應有專責人員負責導師制行政業務、檔案資料之處理與管理。
第 五 條 本校導師制以班為單位,設班導師,延修生則編入各屬學制畢業班。凡本校專任講師以上之教師均有應聘擔任導師之義務,系(所、科)主任導師得兼任班導師。研究所、學院部與附設專科部(以上皆含日間部及進修推廣部)合計,每位教師以擔任一班之導師為限。班導師由各系(所、科)主任導師薦選,或由系(所、科)相關會議決議推薦人選,報請校長核聘,每任聘期一年,任滿得續聘之。
各系(所、科)班導師應優先安排當學年擔任該班授課之教師擔任之。
各系(所、科)需提供相當比例之導師名額安排共同科(含體育室)教師擔任之。
第 六 條 班導師職責與工作如后:
一、輔導學生填寫資料表,包括綜合資料表及導師手冊之學生個人資料;綜合資料表應存於學務處學生輔導中心,導師手冊之學生個人資料應於更換導師時移交於新任導師。
二、充分了解學生性向、興趣、人格特質、學習與家庭狀況,關懷其生活、學習、生涯及身心健康,導引其身心發展,培養健全人格。
三、協助學生擬定學習計劃,學期末公告選課輔導時間,引導每學期選課狀況,平時指導課業及研討生涯規劃事宜。
四、於每學期結束前兩週,依據各學生平日生活言行表現,評定其操行成績,送交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
五、依學生事務活動實施預定表,舉行導師談話或班會活動,另應隨機個別輔導,並運用課餘、例假時間舉行師生座談、聯誼或其他團體活動,以增進師生情感,活動實施情形應扼要記載,並於活動結束後送學生事務處彙整。
六、於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達三分之一或受記過以上處分時,結合學務處學生輔導中心、生活輔導組、家長或有關人員施予適切輔導。
七、於學生出現適應欠佳、偏差行為、或其他特殊事件時,商請有關人員實施輔導,並與其家長或監護人聯繫,必要時得由學務處協助輔導。
八、因實施輔導所獲得學生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或輔導特殊需要,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九、出席導師會議、輔導知能研習活動及班級學生相關活動或會議。
第 七 條 各班導師除擔任前條各項輔導相關工作之外,應安排每週至少二小時導師時間。
導師對重大輔導事項應保留書面紀錄。
第 八 條 全校導師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討論工作實施情形,並研討有關學生事務工作問題。前項會議由校長召集,校長不能出席時,由副校長或學務長召集。
全校導師輔導知能研習活動以每學期舉辦一次為原則,以增進專業知能,提升輔導學生之能力。
第 九 條 班導師每年支給50,000元導師輔導費,所需經費由本校年度五項自籌收入財源支應。另各班導師每學期得以實報實銷方式核予最高5000元導師班級活動費。
第 十 條 導師輔導表現優良者,應予獎勵。
評選及獎勵辦法另訂。
第十一條 班導師請假者,應經學校之同意商請本校專任教師代理其導師業務。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92.12.4經9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96.03.29經9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6.10.04經9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3.04經97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98.12.10經9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稱本校)為落實導師輔導工作,提升教育品質,養成學生健全人格,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導師制之決策與督導,由校長擔任之。
學務長襄助校長,綜理全校導師制之規劃與實施,並協調各系(所、科)主任導師推動全校性導師制之輔導活動。
第 三 條 各系(所、科)主任為該系(所、科)主任導師,其職責與工作如后:
一、協調、規劃該系(所、科)導師制活動。
二、推動、辦理以全系(所、科)學生為參與對象並提昇導師制功能之學術性或康樂性活動。
三、規劃與推動全系(所、科)師生參與校園與社區服務工作。
四、薦選或召開會議決議班導師推薦名單。
第 四 條 各系(所、科)應有專責人員負責導師制行政業務、檔案資料之處理與管理。
第 五 條 本校導師制以班為單位,設班導師,延修生則編入各屬學制畢業班。凡本校專任講師以上之教師均有應聘擔任導師之義務,系(所、科)主任導師得兼任班導師。研究所、學院部與附設專科部(以上皆含日間部及進修推廣部)合計,每位教師以擔任一班之導師為限。班導師由各系(所、科)主任導師薦選,或由系(所、科)相關會議決議推薦人選,報請校長核聘,每任聘期一年,任滿得續聘之。
各系(所、科)班導師應優先安排當學年擔任該班授課之教師擔任之。
各系(所、科)需提供相當比例之導師名額安排共同科(含體育室)教師擔任之。
第 六 條 班導師職責與工作如后:
一、輔導學生填寫資料表,包括綜合資料表及導師手冊之學生個人資料;綜合資料表應存於學務處學生輔導中心,導師手冊之學生個人資料應於更換導師時移交於新任導師。
二、充分了解學生性向、興趣、人格特質、學習與家庭狀況,關懷其生活、學習、生涯及身心健康,導引其身心發展,培養健全人格。
三、協助學生擬定學習計劃,學期末公告選課輔導時間,引導每學期選課狀況,平時指導課業及研討生涯規劃事宜。
四、於每學期結束前兩週,依據各學生平日生活言行表現,評定其操行成績,送交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
五、依學生事務活動實施預定表,舉行導師談話或班會活動,另應隨機個別輔導,並運用課餘、例假時間舉行師生座談、聯誼或其他團體活動,以增進師生情感,活動實施情形應扼要記載,並於活動結束後送學生事務處彙整。
六、於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達三分之一或受記過以上處分時,結合學務處學生輔導中心、生活輔導組、家長或有關人員施予適切輔導。
七、於學生出現適應欠佳、偏差行為、或其他特殊事件時,商請有關人員實施輔導,並與其家長或監護人聯繫,必要時得由學務處協助輔導。
八、因實施輔導所獲得學生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或輔導特殊需要,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九、出席導師會議、輔導知能研習活動及班級學生相關活動或會議。
第 七 條 各班導師除擔任前條各項輔導相關工作之外,應安排每週至少二小時導師時間。
導師對重大輔導事項應保留書面紀錄。
第 八 條 全校導師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討論工作實施情形,並研討有關學生事務工作問題。前項會議由校長召集,校長不能出席時,由副校長或學務長召集。
全校導師輔導知能研習活動以每學期舉辦一次為原則,以增進專業知能,提升輔導學生之能力。
第 九 條 班導師每年支給50,000元導師輔導費,所需經費由本校年度五項自籌收入財源支應。另各班導師每學期得以實報實銷方式核予最高5000元導師班級活動費。
第 十 條 導師輔導表現優良者,應予獎勵。
評選及獎勵辦法另訂。
第十一條 班導師請假者,應經學校之同意商請本校專任教師代理其導師業務。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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