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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項自籌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約用工作人員管理要點
教育部96年1月31日台技(二)字第0960016660號函同意備查
教育部97年7月14日台技(二)字第0970135346號函修正後同意備查
97年9月18日本校9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7年11月28日本校97年度第5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98年10月29日本校98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年11月4日本校98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教育部98年12月16日台技(二)字第0980211763號函同意備查
100年4月28日本校99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0年5月17日本校100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教育部100年6月15日臺技(二)字第1000101367號函核復
100年7月28日本校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1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附件三「約用行政助理報酬標準薪級表」及附件四「約用工程助理報酬標準薪級表」
100年8月25日本校100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附件三「約用行政助理報酬標準薪級表」及附件四「約用工程助理報酬標準薪級表」
一、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 為因應校務發展需要,促使人力靈活運用,以提升行政效率,有效管制員額,並落實組織再造,特依據大學法第十四條第五項、教育部「國立大專校院行政人力契僱化實施原則」及「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之規定,訂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約用工作人員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約用工作人員,係指本校由校務基金自籌經費項下進用並經簽約之編制外專任全時工作人員及編制內職員、助教員額出缺時,改以契約進用之人員(不含附設空中進修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及研究計畫進用之兼任助理人員、臨時工及工讀生)。
三、約用工作人員以非主管職務為限,並視該出缺職務之專業性與用人單位業務需求,得先行調整內部人力,再以所遺職缺考量學校經費條件後,改以約用工作人員進用;但該類人員進用之比例,不得高於本校各單位現職職員及助教總額數百分之二十。
四、約用工作人員所需經費,以學雜費收入及五項自籌收入支應;依本要點所進用之人員,其每年所需經費總額,不得超過本校五項自籌收入及學雜費收入總額百分之五十上限。
前項經費支出額度及比率之管控事宜,由人事室負責會同會計室及各用人等相關單位隨時檢視。
五、各單位約用工作人員,其職稱訂為「行政助理」及「工程助理」,其應徵者應具專科以上學歷,除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外,並應具擬任工作所需知能條件。
六、約用工作人員之進用,應以公開、公平、公正方式,並遵守相關迴避進用規定,由用人單位填具擬進用約用工作人員申請表,簽會會計室、人事室等相關單位,陳請 校長核定後,再依公開程序遴選適當人員簽報 校長核准後進用(申請表如附件一);各教學單位擬進用之「行政助理」,由各該單位依公開程序,自行辦理甄選相關事宜。
七、新進之約用工作人員,應先予試用三個月,試用期滿經約用單位之相關會議考核,成績及格者,並經簽請 校長核定後予以正式約用,試用年資得予併計;試用成績不及格者,不予約用。
約用工作人員應與本校簽訂約用契約書,其內容包含工作項目、聘期、工作時數、報酬標準、差假、考核、福利、勞工退休金、保險、迴避進用等權利義務事項(如附件二);在職期間,並應遵守本校一切規定。
八、約用工作人員之約用採一年一僱方式。約用年度終了,如因業務需要,並經考核通過者,得予繼續約用一年及晉薪一級,但約用期間最多以三年為限;約用期滿之約用工作人員,得重新應徵,參加公開遴選。「行政助理」之薪資依本校「約用行政助理報酬標準薪級表」(如附件三)、「工程助理」之薪資依本校「約用工程助理報酬標準薪級表」支給(如附件四)。
九、約用工作人員應予服務成績考核,其考核要點另訂之。
十、約用工作人員之差假,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約用工作人員於約用期間,得依本校有關規定享有下列權益:
(一)請領服務證。
(二)參與文康、慶生及社團活動。
(三)享有校內衛生保健醫療及圖書借閱。
(四)依各保管單位規定使用本校各項設施及服務。
十二、約用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立即終止契約:
(一)連續曠職三日以上或一個月內累計達六日以上者。
(二)違反契約情節重大,或違背有關規定或有違法、瀆職情事,經用人單位查核屬實,送系、所、處、室、中心會議決議,簽請 校長核定者。
十三、約用工作人員於約用期間,依規定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並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為其提撥勞工退休金。
約用工作人員報到當日應至本校總務處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勞工退休金及全民健康保險事宜。
十四、約用工作人員如欲於約用期間內離職,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離職時,應辦妥離職手續並將承辦業務交代清楚,另所經管公物及服務證等應繳交相關單位;若有超領薪資或借支者,應先繳回或清償。完成離職手續後,始得離職及發給離職證明書。
十五、約用工作人員非屬本校編制內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考績法、退休法、撫卹法、保險法等法規規定;並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辦公時間從事進修,亦不得兼課或兼職,違者應予解僱。
十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適用相關法令之規定。
十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三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約用行政助理報酬標準薪級表
學歷及
    薪點
薪級 學      歷  
專科 大學 碩士
一 236(28,580元) 248(30,033元) 264(31,970元)
二 242(29,306元) 256(31,002元) 272(32,939元)
三 248(30,033元) 264(31,970元) 280(33,908元)
四 254(30,759元) 272(32,939元) 288(34,877元)
五 260(31,486元) 280(33,908元) 296(35,846元)
六 266(32,213元) 288(34,877元) 304(36,814元)
七 272(32,939元) 296(35,846元) 312(37,783元)
八 278(33,666元) 304(36,814元) 320(38,752元)
九 284(34,392元) 312(37,783元) 328(39,721元)
十 290(35,119元) 320(38,752元) 336(40,690元)
十一 296(35,846元) 328(39,721元) 344(41,658元)
十二 302(36,572元) 336(40,690元) 352(42,627元)
十三 308(37,299元)
十四 314(38,025元)
附註:
1.本表每薪點折合率,悉依行政院頒定軍公教員工待遇標準相關規定辦理。(按100年7月1日起每薪點以新臺幣121.1元計。)
2.約用工作人員如經考核通過者,得予任用年限內繼續進用並晉薪一級,並以所具學歷資格最高薪級為限。
3.本表於各單位編制內非主管職員及助教員額出缺時,於奉准控留該員額改以約用工作人員進用時適用之。
4.本表併同本校「約用工作人員管理要點」經本校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5.本表施行後進用之約用行政助理,適用本薪級表,並依所具學歷資格第一級薪點標準支給;新進約用行政助理曾任職務與擬任工作性質相關且職務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於公立機關(構)每滿一年提敘一級、民營機構每滿二年提敘一級,最高得提敘三級。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約用工程助理報酬標準薪級表
學歷及
    薪點
薪級 學      歷  
大學 碩士
一 344(41,658元)
二 360(43,596元) 360(43,596元)
三 376(45,534元) 376(45,534元)
四 392(47,471元) 392(47,471元)
五 408(49,409元) 408(49,409元)
六 424(51,346元) 424(51,346元)
附註:
1、本校為業務需要辦理營建或修繕工程,在本校學雜費收入及5項自籌收入項下進用約用工程助理,辦理相關事宜。
2、大學畢業無工作經驗者以344薪點起薪,大學畢業有兩年以上工作經驗或具碩士學位無工作經驗者,以360薪點起薪,碩士以上學位有兩年以上工作經驗者以376薪點起薪;爾後每滿一年且獲本校續約者,即予晉薪一級,最高以424薪點為限。
3、本表每薪點折合率,悉依行政院頒定軍公教員工待遇標準相關規定辦理。(按100年7月1日起每薪點以新臺幣121.1元計。)
4、本表併同本校「約用工作人員管理要點」經本校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5、本表施行後進用之約用工程助理,適用本標準表,並依所具學歷資格第一級薪點標準支給;新進約用工程助理曾任職務與擬任工作性質相關且職務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於公立機關(構)每滿一年提敘一級、民營機構每滿兩年提敘一級,最高得提敘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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