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一、 收支納入校務基金:所有收支均須納入校務基金,依會計法等規定登帳並列入會計報告允當表達,不得產生帳外帳情事。(教育部
二、 誠信原則: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出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三、 經費來源:所有動支事項須先有預算(經費來源)再辦理請購及核銷事宜;簽案亦需註明經費來源。
四、 管制性項目:國外旅費、廣告費、業務宣導費、公共關係費等支出,係屬預算執行之管制性項目,業務辦理時須請注意相關規定。
五、 逾1萬元採購:凡預估金額逾1萬元採購案件一律統由學校總務處各相關業務組承辦。(本校採購作業管理辦法)
六、 不得分批採購:向同一廠商採購者應併案處理,凡能集中一次辦理者,不得以化整為零方式分批採購,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
七、 共同供應契約係多重採購方式選項之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指定之品項,機關得自行決定是否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共同供應契約係多重採購方式選項之ㄧ,不強制各機關利用。機關發現共同供應契約產品價格較市價高者,當然不必利用契約下訂,而應自行招標採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八、 逾1萬元逕付廠商:辦理各項支付,超過零用金額度(1萬元)之公款依規定應逕付廠商,若有特殊狀況,須先行借支或墊付者,應專案簽准後辦理。
九、 1萬元以下零用金支付:1萬元以下支付案送出納組以零用金支付,超過1萬元由主計室編製傳票,送出納組撥付廠商。
十、 預借或暫借款項:各單位預借或暫借款項應力求避免;確因所需,承辦人員應敘明原因、內容及期間等,專案簽准,於活動一週前檢附原簽(含附件)影本及借據辦理支付事宜,並於活動辦理完畢後一週內辦理核銷;又例行性之長期活動,以1個月之活動需求經費為暫借限額。
十一、 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
(一) 緊急事項,隨到隨辦。
(二) 普通事項,不得超過5日:
1. 經辦單位接到應(待)付款單據時,應即依相關規定手續詳加審核後,遞移主計室審核,期限不得超過2日。
2. 主計室收到前款文件,經審核無誤後,應即編製傳票遞移出納組執行付款,期限不得超過2日。
3. 出納組收到前款傳票應即辦理付款手續,期限不得超過1日。
(三) 各單位辦理付款作業時,均應簽註其承辦及遞移時間,以明責任。
十二、 支出憑證黏存單規定:
(一) 多張單據黏貼(勿用訂書針裝訂)於支出憑證黏存單時,請按憑證黏貼線,由上而下錯開整齊黏貼(抬頭及日期勿蓋住),並以不超過10張單據為限,且勿超過粘存單紙張範圍。
(二) 已墊付與未墊付之單據請分開黏貼。
(三) 用途說明欄須詳實填寫採購項目及用途。
(四) 黏存單內之記載繕寫錯誤,應由該案承辦人員劃線註銷更正,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不得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滅。
(五) 受領人收據金額若有塗改,應請受領人簽章。
(六) 結報支付金額少於發票或收據金額時,請註明實付金額並加註「實付」字樣,由經辦人員簽章證明。
(七) 各項採購之經辦人與驗收證明人勿同為一人。
十三、 發票或收據應行注意事項:
(一) 買受人一律書寫「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統一編號為03763608。
(二) 品名、數量、單價、金額均應核實填寫;若品目眾多,數量只寫「一批」,可另加明細表貼於發票或收據下面或背頁。
(三) 統一發票原則上取具二聯式發票,如取具三聯式發票,須併附收執聯及扣抵聯辦理核銷。
(四) 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發票,應請廠商輸入本校統一編號,若未輸入者,應請廠商加註本校名稱或統一編號後,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請本校經手人核章。如發票品名僅以代號顯示時,經手人應加註貨品名稱並簽章。
(五) 紙本電子發票(感熱紙)報支經費時,請於發票上註記發票字軌號碼,俾利模糊時查考之用。又現行電子發票證明聯未有營業人名稱等資料,各單位於洽取發票時請廠商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或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以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列印營業人基本資料等方式補正名稱資料。以上均請經手人核章。
十四、 會議不供餐為原則:為力行儉約並求合宜,各機關之會議仍以不供應餐點為原則,惟如會議時間較長影響用餐時間或邀請外部專家學者、外賓與會,或性質較為特殊者,則可由各機關視實際需要於預算額度內提供點心、水果或餐盒(行政院
十五、 信用卡刷卡:出差旅費、員工自強活動及特別費,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辦理,其餘支出事項如因公務上臨時需要,在不違反政府採購法及機關採購規定下,經其主管審度實情核准者,同意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辦理支付。(行政院主計總處
十六、 出差旅費報支:出差須事先核准,並於銷差之日起算15日內依相關定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單據辦理核銷。(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十七、 財產:包括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暨單價1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及什項設備,惟圖書館典藏之分類圖書仍依有關規定辦理;上開財產之購置須以資本門經費辦理。
十八、 財產維修:財產維修費用之報支,請註明本校財產編號。
十九、 電腦軟體:其購置單價如為1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者,須以無形資產經費辦理;單價如未達1萬元或使用年限在2 年以內,或例行性之維護者,則以經常門經費辦理。
二十、 憑證遺失或供他用: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並簽名。(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二十一、 支出證明單:支出憑證及前點應檢附之影本或文件,如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請款。(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二十二、 分批(期)付款表:分批(期)付款之收據或統一發票,應附「分批(期)付款表」,列明應付總額、已付及未付金額等;其訂有契約者,應於第一次付款時檢送契約副本或抄本。(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二十三、 支出科目分攤表:數計畫或科目共同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不能分割者,應加具「支出科目分攤表」。(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二十四、 譯註本國文:非本國文支出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二十五、 會計人員事前審核:關係經費負擔或收入一切契約,及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非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會計法第100條)
二十六、 相關表格及規定請至行政院主計總處、本校總務處、主計室等機關單位網頁查詢,本注意事項若有未盡事宜,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